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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路上開車,難免碰到擦撞意外,一旦碰上,只要人身不受傷,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;但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,經過警察調停,也簽了警方提供的和解書,對方事後仍然提告求償7萬元!原來和解書變成無效,漏洞就在雙方沒有寫明「放棄」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。 

被訴小姐:「他說他是學法律的,所以知道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,但是讓人受傷,我逃不了刑事責任。」「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,我又花了7萬賠償費,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,重點是這個和解書,是警察提供給我的,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。」 

車禍和解書有漏洞,容易被敲竹槓,以過失傷害罪來說,雙方沒提告,要靠和解書自保,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,一定要記得寫上,雙方「放棄」或「保留」,對於車禍的「民刑事求償權」及「刑事告訴權」,因為寫上放棄,等於從此互不相干,寫「保留」,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,比較有保障。

 

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,千萬要寫「同時撤回」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,避免節外生枝。

律師:「記得要寫那句話,就是『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』。」

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,寫清楚但書,最好要「約定和解不提告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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